河北省政府工作报告原文农村公路自查自检工作报告锦集六篇

更新时间:2023-09-11 来源:河北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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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河北省政府工作报告原文农村公路自查自检工作报告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落实机制。

一是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科室(站)长为组员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亲自挂帅,各级责任人层层抓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并层层进行了分工,明确职责,力争做到虽是兼职,但要求精,在组织和领导上保证了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关心过问,加强监管。自普法工作开展以来,党委高度重视,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召开两次以上法制教育工作会,定期研究部署和解决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工作中不断向干部职工灌输法制意识,强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理念,深化和提高了干部职工对普法工作的认识和主动性;三是结合**工作的实际,制定了普法依法治理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将普法工作列入作为年终考核干部、评选先进的内容之一。

二、重视普法教育,完善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了《“四五”普法工作配档表》,明确了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目标;二是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每次学习都有学习记录。领导干部每年学法达到48小时以上,公务员每年学法达到40小时以上,职工每年集中学法2次以上;三是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化、经常化,对执法人员上岗前进行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对考试不合格的经补考合格本资料权属文秘公文第一站严禁复制剽窃后方可上岗;四是从经常性教育入手,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集体配备了《干部法律知识读本》、《行政许可法》《四五普法读物》等书籍,订购了《求是》、《中国监察》等杂志,普及了规划规定的和主管的法律法规,并坚持每月集中学法一次,帮助干部职工提高法律、廉政和服务意识;五是积极参加建设平安**、《水法》宣传周等集中法制宣传活动,积极开展“”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

三、坚持依法治理,确保普法成效。

(二)全员参与普法,提高队伍素质。一是大力宣传。组织干部职工参加了“世界水日”和“水法宣传周”、《行政许可法》、“”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多项宣传活动,上街宣传共8次, 制作宣传展板十多块,发放宣传资料1万多份,接待咨询群众1万多人(次);二是学习培训。共组织职工集中学习政策法规、法律知识20次,组织职工观看专题片4次,举行《行政许可法》讲座2次;举办水法律知识培训班4次;利用每周五集中学习时间学习各种法律法规;每年组织执法人员参加潍坊市以上培训班1次以上;今年6月2号组织有关科室、水管单位、防汛技术人员培训了《防洪法》及防汛知识;水行政执法人员全部通过了水法律法规上岗考试和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全年人均学法达到40学时以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保证了普法活动参与率达到100%。

(三)立足**岗位,开展依法治理。一是把“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建立在工作目标任务责任制的基础上,按照“执法权限法制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行为规范化”的要求,指定完善了相关责任制度,普法依法治理责任制铺开面达到90%以上,并通过改进水行政工作,纠正和治理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保证了普法治理和业务工作的同步发展;二是教育干部职工立足岗位学法用法,坚持按《行政许可法》和《水法》办事。严格按照局党委制定的服务规范,在办理取水许可和收缴水资源费等业务中,自觉守法、廉洁奉公,预防和杜绝水资源费征收和水保两费征收等方面发生违法违纪事件。截至目前,共办理取水许可证270件,管理取用水企业500多家。三是建立健全依法治理规章制度、规范了行政行为,开通了举报电话、设立了举报信箱、聘请了社会监督员,强化了行政监督。

第二篇: 河北省政府工作报告原文农村公路自查自检工作报告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努力健全齐抓共管的领导机制。党的***x把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建设。县委、人大、县政府及时出台了普法依法治县工作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及时调整充实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四五”普法依法治县工作总结表彰会暨“五五”普法依法治县工作启动动员大会,对“五五”普法依法治县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签订了“五五”普法依法治县工作目标责任状,明确了部门分工,强化了责任,把“软任务”变成了“硬指标”。坚持每年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工作要点,确定每年召开一次以上专题工作会议,研究和部署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一直保持依法治县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委副书记、县长任第一副组长,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相关领导任副组长的组织领导形式,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司法局党组成员、副科级实职领导专任,从而增强了办事机构组织协调工作的权威和效率,促进了县委、县政府总揽作用的发挥。

(二)认真抓好普法依法治理的关健领域和关健环节,务求实效。

2、坚持三项制度,切实规范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第一,坚持中心学习组学法制度,县委建立健全了县委中心组学法制度,通过拟定学习计划,采取领导班子成员专题发言、集中自主学习、开展讨论等方式,定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依照中心组学法制度,坚持做到每年至少2次以上学法活动。第二,坚持法制讲座制度。坚持每年组织2次以上的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讲座,并把此项工作列入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五五”普法实施以来,我县邀请了重庆市委党校、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工商大学的教授专家多次到***作了《物权法》、《***x会监督法》、《依法行政与行业体制改革》、《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等法制讲座,全县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都参加了法制讲座。第三,坚持学法考试考核制度。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每年由组织部、人事局、依法治县办联合组织开展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考试每年组织一次,参加考试合格,在《干部学法用法合格证》上进行注册登记,成绩进入干部档案,作为干部职务晋升和考核部门工作成绩的重要依据,还建立了干部任前法律培训和考核制度,凡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必须进行任前法律知识培训并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合格者方可任用。

5、抓重点领域法治化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以来,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先后组织开展了以依法行政为重要内容的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以解决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以引导和推动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法制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为内容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严格考核奖惩制度,执法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在全县依法行政工作会上,县畜牧局、工商局、计生局被表彰为“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在各领域发挥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示范作用。

7、办好“红城法治”栏目,扩大法制宣传效果。自自办法治栏目“红城法治”开播以来,在经费困难的情况下,制作播出22期节目。尤其是在未安排专项经费情况下,还制作播出6期,受到群众欢迎,效果明显。

(三)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和措施,促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有效开展。

1、强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责任机制。一是每年根据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任务和内容,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并对考核结果作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评先的主要依据;二是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作为“一票否决”考核内容;三是建立依法治理专项考核奖惩制度。每年由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建检查对普法依法治县工作进行专项检查,针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创新宣传方式,增强普法活力。一是形成合力。以专题法制宣传活动为契机,整合党政机关、企事业、人民团体、学校等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形成普法合力;二是专家讲座、邀请省外法学专家教授为科级干部作法制讲座;三是集中培训。坚持把法制教育纳入干部培训计划并认真落实;四是组织法制文艺演出,二郎乡、仙源镇等组织以文艺演出的形式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发挥了潜移默化教育的效果;五是法法专题栏目“红城法治”深入群众,效果良好。六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八进”活动。

3、加强督促检查。一是每年组建专门工作检查组开展经常性的督查和年度工作考核检查活动。由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人组建专门的普法依法治县工作检查组,开展专项检查、中期检查和年度工作考核检查。三年来,检查组先后到全县24个乡镇和100多家单位检查调研,对普法依法治理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是由县政府***x建立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质量案件评查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通过以上工作的扎实开展,、我县普法依法治县工作连续两年年终目标考核获全市一类县位次。

二、存在的问题

1、保障措施不够有力,考评机制有待健全。一是齐抓共管,整体联动的“大普法”格局还没有完全形成,“小马拉大车”的局面还没有完全突破。二是县级财政体制问题,依法治县办要求落实的按普法对象人均每年元的普法经费一直未落实到位。不少部门和单位存在普法工作人员缺、设施差、经费少的问题,少数乡镇还没有将普法经费按标准列入财政预算,有的乡镇普法依法治理人员不能做到专职专用。三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没有单独纳入县委、县政府的综合目标考核体系。这些都影响和制约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健康开展和目标任务的全面实现。

2、思想认识有偏差,传统观念亟待更新。有的领导同志认为经过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人民群众已基本掌握了一定的法制知识,普法工作可搞可不搞。少数领导干部和部分执法人员认为普法的对象主要是老百姓,通过普法教育让他们遵纪守法就行。少数公职人员带头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不高。有的单位没有摆正经济建设和普法工作的关系,把普法工作看成是可做可不做的“软任务”、“软指标”。

3、重点对象学法有待加强,死角盲点仍然存在。一是少数行政执法人员秉公执法的观念淡薄,导致这两年行政诉讼案件的败诉率呈上升趋势。二是受现有体制的制约,少数学校仍然没有摆脱“应试教育”的束缚,导致有的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了对学生的法制道德教育。三是有的企业往往只注重经济效益,忽略了法制教育,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不强,导致劳资纠纷不断上升。四是大量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对他们的法制教育还没有取得根本性的突破。这些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了大量矛盾纠纷隐患呈上升势头。

4、普法教育轻重失衡,学法用法结合不紧。一是重义务灌输,轻权利宣传。在普法教育的内容设定上,注重和强调义务性、禁止性、制裁性法律规范的灌输和教育,忽略了权利性、许可性、保护性法律规范的宣传。二是重计划安排,轻落实检查。有的部门和单位存在有计划安排,无检查落实的问题,对工作不到位的单位缺乏有力的制约措施。三是重宣传形式,轻实际运用。少数部门和单位法制宣传教育重形式轻实效的现象仍然存在,运用法律手段集中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力度不够,效果不明显。四是有特色的普法“品牌”和“亮点”还不多。

三、下步工作措施

1、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把法律宣传教育纳入各部门各行业工作之中,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要进一步充实调整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3、突出“法律八进”,丰富形式,提升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细化“法律八进”活动的内容、牵头单位和协助单位。“法律八进”活动由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委组织部、县人劳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人武部、各镇乡党委政府协助配合完成。结合建国六十周年大庆活动,由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文联等相关单位配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大规模的送法制文艺下乡活动,将文艺演出和法律知识融为一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送法进乡村活动.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法律八进”活动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制定任务分解督查考核方案,并加强检查考核,总结先进经验和典型。

4、突出创建示范,典型推动,全面提升普法依法治县工作实效和水平。由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在基础条件较好的单位、镇乡、企业、学校、村分类创建普法依法治理示范点,作为推进“法治***”创建的标准,加快各行业普法依法治理进程。在全县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8个,普法依法治理示范镇乡3个,依法治校示范点4个,依法治企示范点1个,市级“民主法治村”5个,由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负责抓好落实和督查验收。

5、突出结对帮扶,强化基础,加快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本单位党建挂帮的镇乡(区)选择一个基础条件好的村作为普法依法治理结对帮扶点,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农村基层办实事。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要制定农村普法依法治理结对帮扶工作考核细则,加强督查检查,并牵头进行考核验收。

6、加强考核,确保抓出成效。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完善分类考核的普法依法治理考核评估机制,对普法依法治县工作采取平时检查调研和年度检查考核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在工作中要注重实效,减少形式,杜绝应付检查。要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作为维护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要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作为影响全局的重要工作来抓,要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来用。

第三篇: 河北省政府工作报告原文农村公路自查自检工作报告

为认真抓好国务院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大检查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聚焦突出问题,深入查找问题根源,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举一反三抓好整改。一是改厕工作。20***年以来,根据《关于印发市农村“厕所革命”突出问题整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扎实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按照一户不漏原则,对20***年至20***年以来所有农户改厕工作进行了逐户逐项大排查,共排查71176户,发现问题1675户,通过建立问题、任务、标准、责任“四个清单”和问题整改工作台账,实行挂牌督办,销号管理,立行立改1675户。二是改水工作。需整改的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问题共14个,已完成8个,下剩6个目前已完成初步设计,招标手续正在办理中。需整改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共46个,截止3月底,41个污水处理设施已完成整改,正在进行调试,准备验收销号,5个正在建设,预计9月底前完工。三是垃圾处理工作。自20***年实施“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以来,严格按照“两分类、四处理”和“7个1”的生活垃圾分类收处和建设标准,在全县127个试点村民组和65个省市中心村开展了垃圾分类试点工作,严格把控垃圾分类收处作业流程,通过设置可回收垃圾兑换超市(暂存点)、可腐烂垃圾沤肥点,逐步完善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同时将逐步扩大垃圾末端“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覆盖面,继续推动农村垃圾整治工作。四是农药(农膜)包装废弃物处置工作。20***年累计回收废弃农药瓶(袋)1988万个、废旧农膜2.6吨,无害化处置20.28吨,兑现补助资金584.8万元。20***年,将健全完善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且运行良好,回收网点实现乡镇全覆盖,废弃物回收处置率力争达80%以上。

今年以来,受“新冠”疫情影响,各项工作比往年有不同程度滞后,下阶段将抢工期、补短板,继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大行动”,确保今年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一是今年将严格按照“先建机制后改厕”的模式以及工程化思路改造农村厕所,同时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进一步强化问题整改,严格规范施工,严控改厕质量,力争把此项民生工程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进一步提高群众满意度。20***年全县由农户自行申报改厕15000户,截止目前为止已开工7986户,竣工5317户。继续推行“城乡环卫一体化”市场化保洁机制,在拟建、已建成的省市中心村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逐步扩大垃圾末端“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覆盖面,确保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和无害化处置率100%。加大全县农村污水处理力度,整合环巢湖项目资金加强兆河、白石天河、马槽河小流域治理,针对农村污水收集和处理难问题,在去年探索农户“三口水”收集的基础上优化方案,确保农村生活污水不流入河流造成污染。

二是提升“三大行动”。继续强力推进村庄清洁行动,今年将按照三年行动方案目标完成下剩51个村整治任务,同时扩大整治面,向农村纵深发展,完成1500个左右村庄“五清一改”任务;在此基础上突出特色,重点打造200个左右“五化两改”村庄,提升整治水平。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20***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确保规模养殖场设备设施率100%,粪污资源化利用率90%以上。继续推进“规划师下乡”活动,在完成村庄分级分类基础上,充分尊重群众建议,编制“管用、能用、好用”村庄规划,制定“五化两改”村庄“四图一表”,强化规划引领作用,年底前完成下剩51个村规划编制任务。

三是夯实美丽乡村建设。20***年建设26个省市中心村,目前污水处理、道路建设等工程类项目基本结束,其他环境整治等提升工程正在补缺补差,6月底前将全面结束待省市验收。20***年建设17个省市中心村,目前9个中心村已完成污水处理工程和设施,下剩中心村已编制工程量清单,适时挂网招标,力争年底前完成所有工程类项目。继续加大美丽乡村示范村和重点示范村创建力度,确保顺利完成20***年13个创建任务。

17个镇(园区)已成立农村改厕管护服务站,具体负责厕具维修、协助清掏等日常管护工作。同时借鉴和学习周边地区成功的农村改厕后续管护经验,积极探索管护运行机制。同时要求各供货安装企业在各镇(园区)组建厕具维修服务站,将改厕后管道、水箱、蹲便器或坐便器纳入维护范围,目前3家供货企业分片区在6个镇建立厕具维修服务站。

下一步将继续健全“一站两体系”机制,确保农户改厕建一户、成一户、满意一户。一是完善技术路径。通过截污纳管、联户或单户收集处理方式,实现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二是完善工作体系。以农户自行清掏为主,鼓励相邻农户互助清掏,发展“五小园”,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对不具备农户自行清掏和互助清掏条件的,以村为单位建立台帐,村管护站对清掏服务兜底,定期组织清运。三是专业化运营管理。在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坚持适当收费,市场化运作,不搞“大包大揽”,对贫困户等可以适当减免收费。以镇(台创园)为单位选择适宜数量的运营服务主体,从事农村户厕的维修管护和粪污清掏服务,拓展农村服务站点功能,及时受理和解决农户诉求;加强对运维管护主体的考核奖惩。全面实现专业化管护运营管理,真正使改厕民生工程变成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

为强化污水处理监管和运维力度,针对集镇污水处理厂与配套管网,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运维单位,实行市场化管养,由县住建局与各属地政府共同监管;针对农村污水处理站(含生态湿地等处理设施),积极探索采用市场化与成立专业运维公司管养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整体打包,引进技术适宜、信用良好的企业投资建设运营,根据招投标合同规定的污水处理量、处理标准,给予社会资本合理回报。同时正在谋划成立水务集团,成立后将全面接管全县污水处理设施的长效管护工作。

下一步,将认真贯彻本次会议精神,特别是郭强书记、民生副市长讲话精神,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工程管理,补齐“三农”短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让农民有更多的幸福感、获得感、满意度,“干干净净迎小康”。

第四篇: 河北省政府工作报告原文农村公路自查自检工作报告

为了切实改善农村环境面貌,不断提高农村生产和生活环境质量,近一年来,我村认真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努力实现"河道净化、道路硬化、村庄绿化、卫生洁化"四化目标,现将环境整治工作总结如下。

袁大庄村位于沛县敬安镇镇区西部,南靠老徐丰路,东临沛敬路。下辖袁大庄、东南庄、金庄三个自然村,9个村民小组,全村共有农户523户,社会总人口1980人,承包土地人口1740人,耕地面积2761亩。

(一)村民住房、生产用房整理

1、按照我村旧村改造及中心村建设规划要求,暂停村内新房建设,待旧村改造完毕安排全体村民统一入住袁大庄中心村。

2、全面清理违章建筑,拆除危险、废弃房屋或构筑物和妨碍道路通畅的房屋。拆除面积200多平方米。

(二)村庄道路建设

投资50万元,对进村道路和村内主干道及连组到户道路进行硬化,修铺主干道250米,铺设下水道400米,安装路灯10盏。

(三)村庄绿化工程建设

投资5万元针对村域范围内主要道路、河道、庭院等进行绿化,绿化面积近1000㎡。

(四)村庄环境卫生建设

1、完善卫生保洁制度,成立了5人专职环境卫生清洁员队伍,使垃圾等废弃物得到及时清运,并实现无害化处理。

2、投资15万元建成公共水冲厕所1座,并安排专人经常性地进行厕所内灭虫灭蝇等工作。

3、投资35万元购置垃圾车一辆,垃圾桶25个。

4、开展了村庄环境卫生的大整治活动,集中清理卫生死角和杂草、杂物,做到房前屋后杂物堆放整齐有序;墙壁干净整洁,无乱涂乱画现象。

5、积极推广太阳能、液化气等清洁能源的利用,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实行干湿分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自来水入户率已达到100%。

(一)领导重视,上下联动,确保环境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专门成立了由村支部书记刘洪敏任组长、村"两委"其他成员为组员的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并积极与上级职能部门联系,要求经常性地开展协调与指导工作,形成了实施这项惠民工程的合力,有力地推进了村庄整治建设。

(二)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确保整治合民意出成效

由于历史原因,我村的村庄原状存在村民建房随意性多、村庄落散等问题,给我村环境整治带来诸多困难。因此,我们从现有村庄的特点出发,以方便群众、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为目标,合理布局村内的生活、生产、生态等功能,建设功能齐全、生活舒适、百姓安居乐业的袁大庄中心村。

(三)强化宣传,营造环境

依托广播、宣传栏、村级简报、标语、倡议书、会议等媒体大力宣传,在全村上下形成一种时不我待、真抓实干的工作和舆论氛围。引导广大农民群众成为村庄建设的主体,激发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赢得群众支持。

1、严格按照镇总体规划和袁大庄旧村改造和中心村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村庄的建设,各农户的住房建造必须服从村、镇的规划建设要求。

2、强化土地集约利用,通过退建还耕、宅基地置换、土地整理等达到占补平衡,并力求新增土地。

3、在硬件上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的同时,探索巩固整治成果的措施。要完善村庄卫生管理的长效机制,落实岗位责任制,定期抓督查,随时抓检查。保持村庄环境整洁卫生,更要重视加强对村民的教育,提高村民的卫生素质和文明意识,使村民能自觉遵守,真心爱护自己的家园。

第五篇: 河北省政府工作报告原文农村公路自查自检工作报告

20***年,我局结合全县脱贫摘帽要求,加快推进“四好”农村公路建设,努力提高通畅率和养护率,逐步构建内畅外联的交通网络。围绕“建、管、养、运、安”五位一体综合发展思路,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县委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具体组织开展交通先行和交通脱贫攻坚各项工作。组建了两个工作组(即农村公路建设图纸预算审查组、农村公路督查组),推行了两个制度(即“三个一”工作制度、“月督办、季汇总”推进制度),加快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公路管养和运输市场的规范发展。20***年力争实现通村通畅率达到100%,通村公路路侧护栏建设率达80%,通乡公路养护率达100%,进一步落实乡组织、村管养的通村公路养护责任体系。

1、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主动配合州交通局实施的g248线刷丹路段(含过境隧道)改造工程项目和州公路局实施g350线小八路大修工程,配合做好征地拆迁等协调工作。

2、通村通畅公路建设:20***年上级下达村通畅目标任务137.599公里,目前已全部开工。

3、桥梁建设:20***年新建或改造桥梁3座。目前、人行吊桥已开工建设,进度良好,燕尔岩桥已完成前期工作,准备开工建设。

4、客运站点建设:上级下达客运站点目标任务为完成投资100万元,6月底前累计完成投资20%,截止目前已完成投资15万。

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领导小组每季度听取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确保工作落实。

2、明确目标责任,确保工作进度。在农村公路建设上推行了目标任务和建设项目“月督办、季汇总”制度,即每月由县交通运输局具体督查督办,每季度向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汇报总结,分析和安排下一步工作。县交通运输局推行了“三个一”工作制度,即一个班子成员带领一个技术员抓一个片区农村公路建设,将责任落实到片区,落实到项目,落实到人头。

3、加强宣传引导,组织和动员群众参与通村通畅公路建设。按照“县领导、乡(镇)组织、村实施、行业监管”的总体要求,各乡镇、村和各成员单位、各联系部门齐抓共管,按照《“一事一议”实施通村通畅工程管理办法》,组织和发动群众通过“一事一议”建设、管养通村通畅公路,通过协力配合确保了农村公路的建设用地、用材、用电及建设环境。

4、加强工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组建了农村公路建设图纸预算审查组和农村公路督查组,定期组织技术人员到实地督查。通村通畅建设中,督促各乡镇、村成立了三老人员、两代表一委员、村道建设明白人参加的质量监督组,开展社会监督;交通主管部门推行了片区负责制,加强开工培训、交叉学习、现场指导,组织农村公路质监站开展了开工前材料送检、施工过程抽检、交工检测,努力提高建设质量。

5、以通乡公路为重点,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结合县情实际形成并下发了《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实施方案》,通过公益性岗位招聘24名农村公路养护人员,开展了农村公路文明养护示范创建活动。组织日常养护和抢修保通,确保96公里通乡公路正常通行。启动了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及农村公路试验室建设,组建成立了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站,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农村公路实验室与诚通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合作,开展农村公路试验检测,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控。

1、重点项目推进力度滞后。部分道路建设改造项目因水电开发、征地拆迁、水泥、钢筋、砂石材料价格一路飙升等因素影响,新农村和交通建设相互交织,部分桥梁已成危桥短时间无法通过,工程进展难以达到序时进度要求。

2、通村通畅规划里程与实际建设里程差距大。上级下达的项目里程及资金与实际建设里程差距大,导致建设难度增加。例如水子乡长纳村规划里程为5。3公里,实际建设里程为16。1公里;瓦苏村规划里程为2。6公里,实际建设里程为9。5公里;大马村规划里程为8.2公里,实际建设里程为24.8公里。

3、项目建设资金缺口大。因通村通畅公路建设规划里程与实际建设里程差距大,致使项目资金缺口大,需要县财政整合调剂资金解决。

4、农村公路索桥多、危桥多,断头路多。我县大多数村寨都分布在河流两岸的半高山、高山地区,农牧民出行和生产生活物资都要通过跨河桥梁。部分村公路修通了而桥是危桥或索桥,仅供行人通过,当地群众利用索道把农用车辆吊过河搞运输,二次搬运不仅给当地群众增加了负担,而且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恳请帮助呼吁争取危桥改造和断头联网路建设项目。

1、加快推进村通畅项目建设。进一步加强技术指导、现场督办、资金拨付。

2、加强村通畅建设项目的质量管控。采取购买服务的办法,与专业检测公司共同组建农村公路实验室,开展村通畅建设项目的材料送检、过程检测、交工检测,尽力提高建设质量。

第六篇: 河北省政府工作报告原文农村公路自查自检工作报告

近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已于9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详细内容。

(20***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加大农村扶贫开发力度,完成脱贫攻坚任务,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通过政策、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帮助扶贫对象脱贫和可持续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农村扶贫开发应当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与农业现代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发挥扶贫对象主体作用,构建政府、社会、市场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巩固脱贫成果。农村扶贫开发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实现共同富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扶贫开发目标确定、资金投放、任务分解、监督考核等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脱贫攻坚工作主体责任,负责精准识别、项目审批实施、资金安排使用、人力调配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贫困户识别、退出、扶贫措施的落实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规划、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扶贫开发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扶贫开发宣传教育活动,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农村扶贫开发和脱贫致富的典型事迹,激发贫困户自主脱贫的积极性,引导形成扶贫济困、勤劳进取的社会风尚。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扶贫对象,是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识别确定的贫困户、贫困村和贫困县(区)。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可以制定高于国家农村扶贫标准的省农村扶贫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调整。

第八条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管理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扶贫标准、程序,确定贫困户、贫困村。对贫困户实行动态管理,新增贫困户应当及时纳入扶贫对象范围。

贫困户、贫困村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录入建档立卡信息采集系统,贫困县(区)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录入。录入扶贫对象基本情况、致贫原因、发展需求、帮扶措施等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负责对系统内录入信息进行审核,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负责对系统内录入信息进行监测。

扶贫对象应当如实提供建档立卡所需信息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贫困退出机制。达到贫困退出标准的扶贫对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退出。扶贫对象退出后,原有扶贫政策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贫困监测制度,联合发布农村扶贫开发有关信息,准确反映贫困状况和扶贫对象变化趋势,为扶贫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扶贫开发规划,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农村扶贫开发规划,拟订年度农村扶贫开发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行业发展规划涉及农村扶贫开发的,应当与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发展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家庭手工业等特色产业,培育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发展光伏、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带动和帮助扶贫对象稳定脱贫。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贫困地区建立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引导和支持用人企业在贫困地区建立劳务培训基地,建立和完善输出地与输入地劳务对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户中的劳动力以及贫困地区返乡创业的农民工进行实用技术培训和生产技术指导,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提高其职业技术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自主创业的,在项目、资金、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及库区的农村贫困人口实施自愿易地扶贫搬迁,精准培育和发展迁入地产业,提供住房建设优惠政策支持,帮助搬迁户改善生活和发展条件。

易地搬迁农村新型社区应当与产业园区、生态园区协同建设,推进生态、生活、生产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扶贫机制,在项目和资金上向贫困地区倾斜。建立生态保护市场体系和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统筹利用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帮助保护者实现稳定脱贫。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建立省级统筹乡村教师补充机制,推进标准化学校建设。完善教育救助体系,建立和落实家庭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资助机制,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落实贫困地区教师优惠政策和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对有贫困地区任教经历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职称;对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在其他贫困山区乡村任教的义务教育教师给予生活补助,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健康扶贫,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为主,疾病应急救助、社会捐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为辅的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政策和工作机制。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工作,对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实现应保尽保,新增支出除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外不足部分,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以省级财政解决为主。

第十九条鼓励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组织与贫困户、贫困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财政扶贫资金或者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可以以股权形式量化给贫困户、贫困村,优先安排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贫困户、贫困村参与农业、旅游业等产业开发,可以将土地、林地、水面等生产资料委托生产经营组织经营或者将经营权折价入股。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与贫困户、贫困村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将改善贫困地区发展环境和条件列入行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贫困地区道路、农村校舍、危房改造、农田灌溉、安全饮水、农网改造、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建立政府搭台增信、银行降槛降息、企业农户承贷、保险兜底保证的多方联动贫困贷款模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贫困地区扶贫贷款财政贴息、风险补偿、融资担保和融资增信机制,加强农村扶贫开发投融资主体建设,建立县、乡、村三级金融服务网络。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为贫困户提供免担保扶贫小额信贷,支持带动贫困人口脱贫成效明显的市场经营主体发展。

推行分类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贷款进行贴息;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生产经营组织根据带动贫困户的数量,实行差别化贴息。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精准扶贫的保险产品。改进和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提供融资增信支持。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新型科技服务体系,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扶贫,创建科技扶贫示范村、示范户,促进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应用。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教育、卫生、医疗等机构建立智力扶贫机制,为贫困地区定向培养人才,组织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到贫困地区开展农村扶贫开发服务。

第二十三条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招工用工、捐资助贫、技能培训等多种形式,参与村企共建、结对帮扶等扶贫开发活动,引导企业在资金、项目、人才、技术等方面对贫困地区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直驻冀单位应当承担定点扶贫任务,向贫困村精准派出驻村工作组,开展结对帮扶。

驻村工作组重点帮助派驻村开展建档立卡、动态管理,制定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监管扶贫项目资金使用,协调推进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本级选派的驻村工作组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农村扶贫开发市场化模式,引导各类资源要素向贫困地区流动,推动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普及理想、道德、文化、法制等教育,发挥乡规民约积极作用,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树立脱贫典范,提高贫困人口综合素质。

加强贫困县及乡、村文化馆、图书馆和综合文化站等公共文化设施投入,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体育健身、宽带乡村等惠民工程建设。挖掘乡村文化资源,开发特色文化产品,发展文化产业。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贫困地区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农村扶贫开发各项工作。

贫困县(区)应当有负责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机构,确保人员编制和工作条件适应农村扶贫开发工作需要。扶贫开发任务重的乡(镇)应当有专门人员负责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扶贫开发信息管理,建立扶贫开发信息数据平台,实现各级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相关部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为参与农村扶贫开发活动的单位、个人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扶贫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就业扶持、易地扶贫搬迁、教育扶持、生态保护、扶贫培训和公共服务等项目。

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扶贫项目申报指南,并在每年12月底前建立下一年度扶贫项目库。扶贫项目库中的项目可以根据精准扶贫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项目申报不得虚构或者伪造。

年度实施项目应当从扶贫项目库中选取。经批准的年度实施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三十一条扶贫项目应当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公开公示制、绩效评估制和竣工验收制,并依法接受审计。

扶贫项目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标要求的,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标。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后二十日内建立公示牌,公示项目负责人、建设内容、规模、投资额度、主管单位及负责人、监督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产业扶贫项目使用财政投入的,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在建立扶贫对象受益保障机制后,交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或者专业大户实施。

第三十四条扶贫项目实施完毕后,由实施单位报请项目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标准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验收应当邀请扶贫对象参与。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项目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帮助受益地区、扶贫对象建立管理维护制度,明确管理维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扶贫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

第三十五条 农村扶贫资金包括:

(一)财政扶贫资金;

(二)社会帮扶资金;

(三)金融扶贫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府投入在农村扶贫开发中的引导作用,将财政扶贫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政府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安排向贫困地区倾斜,加大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在脱贫攻坚期内,各级财政应当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障财政扶贫资金投入。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在脱贫攻坚期内实施占补平衡、增减挂钩等土地政策形成的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脱贫攻坚。

国家、省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配套资金。

第三十七条贫困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制定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推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向农村扶贫开发,扩大扶贫资金投入总量,提高资金使用精确度和脱贫效益。

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贫困县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扶贫资金,应当根据其所在地县(区)制定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进行审计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定资金在贫困县的具体用途,不得干扰资金统筹整合使用。

第三十八条社会扶贫资金应当按照帮扶单位或者捐助者的意愿使用,及时向帮扶单位或者捐助者反馈使用情况,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捐助资金扶贫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九条扶贫资金实行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公示公告制度。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冒领和贪污农村扶贫资金。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题报告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接受监督。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扶贫项目和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审计。相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农村扶贫开发优惠政策或者农村扶贫资金、物资。

第四十二条农村扶贫开发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依法建立财务制度,设立会计账簿。入股贫困户可以查询生产经营组织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成员权益,保证农村扶贫开发生产经营组织接受入股贫困户监督。

第四十三条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应当接受扶贫对象和社会公众监督。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脱贫攻坚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提前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贫困县给予相应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扶贫政策执行情况、扶贫成效、群众满意度等进行调查评估,并作为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贫困退出标准,不得弄虚作假。

(一)降低贫困退出标准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冒领和贪污农村扶贫资金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的;

(四)擅自变更扶贫项目的;

(五)限定或者干扰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有前款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虚构、伪造扶贫项目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取消该项目,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追回已拨付的扶贫项目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骗取农村扶贫开发优惠政策或者农村扶贫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相关优惠;获取经济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扶贫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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