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00条优秀村规民约锦集四篇

更新时间:2024-02-17 来源:全国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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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全国00条优秀村规民约

为加强新农村建设,实行村民自治,推动男女平等,倡导乡风文明,促进__村和谐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订__村《村规民约》。

村庄事务

第一条村组干部、党员应积极学习、宣传、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廉洁自律,带头履行《村规民约》。村两委处理村内事务要公平、公正、公开,保障村民权益,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条全体村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积极参与村内各项集体活动。反对邪教,抵制黄、赌、毒。

第三条凡村内大事要事,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通过,由村两委负责实施,监委会监督落实。

第四条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公开上栏。组帐村管,村帐由监委会审核、签字、盖章后交镇三资中心审理监管;杜绝挪用公款、白条顶库。

第五条村民事调解组积极调解民间纠纷,努力做到大事不出村,小事不出组。

集体资源

第六条按照国家《土地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审批手续。若有人擅自占用土地,村民组长应及时上报,由村两委出面制止,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贫困户、低保户的名额,由个人申请,组长及代表评议,报村两委依据相关政策审议,村监委会审核签字后,向全体村民公示,无异议后再上报。

第八条当年1月1日—6月30日死亡的村民,享受上半年村民待遇;7月1日—12月31日死亡的村民,享受全年村民待遇。1月1日—6月30日出生的村民,享受全年村民待遇;7月1日—12月31日出生的村民享受下半年村民待遇。(村民待遇即村级分配待遇,下同。)

第九条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入男女须达到法定婚龄、领有结婚证并将户口迁入者,依照户口迁入时间,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第十条婚出男女如户口仍在本村,但常年不在本村居住者,自婚出之日起继续享受一年村民待遇;一年后无论户口是否迁出,均不再享受村民待遇。

第十一条非农业人口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第十二条人人有责节约水电、爱护公共财产与公共设施,损坏者照价赔偿。维护村庄道路,不得破坏公路和私自占用路面。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森林法》有关规定,管理我村森林公园。

1)保护花草树木,严禁乱砍乱伐。

2)严禁带火种进山,在景区附近不准焚烧杂草、燃放鞭炮;上坟烧纸必须在火苗彻底熄灭后才能离开。

3)不准在景区放牧,违者按《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罚。若造成损失,根据实际损失赔偿。

4)严禁捕杀、药杀野生动物。

男女平等

第十四条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在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中,女性比例应达到50%。换届选举中,女性村民代表应达到50%;女性入选村两委、村民组长,及其他村民议事机构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纯女户、有儿有女户婚嫁自由,男到女家、女到男家均可,享受本村村民待遇。对男到女家落户者,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选举村民代表及村组干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六条婚出男女户口没有迁出,或已经离开本村愿意返回并将户口迁回者,常年在本村居住,履行村民义务,接受村庄管理,可享受村民待遇。

第十七条婚出男女因离婚或丧偶将户口迁回本村,常年在本村居住者可享受村民待遇,所带子女以有效法律文书为准。若再次婚出,其户口仍在本村的子女可继续享受村民待遇。

第十八条婚入男女离婚后愿意留村,户口仍在本村并常住者,继续享受村民待遇。若再婚,其配偶及所带子女将户口迁入者,可享受村民待遇。离婚妇女招婿,享受男到女家落户的优惠待遇;若出嫁,待遇同第十条。

第十九条提倡男女村民平等参与社会活动,共同分担家务劳动。

第二十条认真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村民依法享有生育的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共同负有计划生育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本村举行婚礼并居住本村的新婚夫妇,不论户口是否迁入,均应接受本村计生管理。育龄妇女应积极参与生殖健康服务,参加定期康检,无故不参加并未及时补检者,按照《__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反对非法鉴定和人为选择胎儿性别,违反者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已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独女户,优先享受各项相关待遇,并增加一份本村村民待遇。若又生育二胎,双倍返还所得款项。

第二十四条违反政策生育者,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子女方能享受本村各项待遇。

村风村貌

第二十五条树立婚育新风,推进婚俗改革,提倡文明节俭的婚礼,倡导集体婚礼。凡男到女家的婚礼或集体婚礼,村两委提供适当的支持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实行殡葬改革,村民去世后火化,提倡安葬在公墓。葬礼力求节俭,推进葬俗的男女平等。纯女户老人的葬礼,村两委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提倡姓氏改革,子女姓父姓、母姓、父母双姓均可。

第二十八条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村三委有责任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二十九条关爱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女童的生存权和受教育的权利。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虐待未成年子女。

第三十条尊老、敬老、养老

1)子女须承担赡养老人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遗弃或虐待老人。

2)子女或其他赡养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强迫老年夫妇分开居住、赡养。

3)夫妻应平等对待双方老人。

4)保障单身老人再婚权利,子女不得加以干涉。

5)60岁以上老人所享受的低保金、高龄老人生活补助金、口粮款等,由村组干部直接发放给老人本人。

第三十一条本村举办公益事业,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义务。

第三十二条增强环保意识,维护环境卫生,不准乱贴乱画,垃圾集中放置在村内指定地点。

执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村两委负责执行《村规民约》具体条款,监委会负责监督落实。执行中若遇争议,首先由村两委协调,协调不成,可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或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可提议修订《村规民约》的具体条款。修订《村规民约》应遵循“四议两公开”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公示七天后生效,同时上报__镇政府备案。

本《村规民约》的解释权归__村两委。

__村村民代表大会

年月日

【篇2】全国00条优秀村规民约

为把我村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全村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加强各村民组的管理,经广泛征求意见,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全村村民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

二、尊老爱幼,拥军优属,扶贫助难,文明理丧,喜李新办,破除迷信;学法、守法、用法,待人有礼貌,说话和气,不说脏话、粗话,争创文明家庭。

三、加强防火防盗,禁止赌博,维护社会欣序,坚决同坏人坏亭做斗争;不损人利己,反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四、学好农业实用技术,科学种田,科教兴农;相处好婆媳、灿姐以及邻里之间关系,和睦相处;反对虐待老人,不赡养老人,破坏寨邻团结的行为。

五、保护和爱护水利设施,未经允许不得在大沟任何地方开水口和破水混,违反者除责令其修复外,还要受到一定的经济处罚,严重者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不准乱砍滥伐山林树木,如用林木必须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如有乱砍滥伐、盗伐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送有关部门处理。

七、加强土地管理,未经批准,不得随便建房。

八、实行合法登记结婚,并依法履行结婚手续,否则按婚姻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保护山林,严禁烧山。谁烧山,谁坐牢。

十、爱护公共卫生,垃圾不准乱倒在大沟内,牛不允许放在经果林基地。

十一、积极推行殡葬改革。

十二、保护生态资源,创建文明家乡,搞好环境卫生。

十三、村民有权利和义务参与监督村委员会的工作,切实做到真正的当家作主。

这份乡规民约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清清楚楚、具体明确。

对于规范人们言行,处理有关事务,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积极重要的意义。正文主体部分的内容,段落、层次上的划分大体是可以的,但个别地方有些问题。如第四条中的两个内容〔学技术和搞好团结)应分开写;第三条内容中最后一句“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二条中更合适一些;第六条、第九条应是一个内容,应合在一起写,等等。

村规民约范文二

各区县(市)民政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大榭开发区民政与社区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基层民主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村规民约制(修)订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现就完善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的重要意义

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是村(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是引导基层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是健全和创新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重要形式。各地要从高质量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完善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指导各村(社区)及时制订修订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切实增强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和基层自治活力,促进基层治理实际问题解决,为高水平实现市域治理现代化、当好“重要窗口”模范生夯实基层基础。

二、认真把握完善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的基本原则

完善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必须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切实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村(社区)党组织要全程主持制订修订工作,加强领导和把关,坚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新风,保证正确方向。

(二)坚持合法合规。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违背,不得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

(三)坚持发扬民主。要坚持群众路线,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广泛发动村(居)民群众共同参与,集中群众意见,最大限度体现全体村(居)民意愿,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

(四)坚持因地制宜。要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考虑当地风俗习惯、历史文化等因素,按照“易记、易懂、易行”的原则,围绕当前基层治理中的难点问题,开展制订修订工作,既明确“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又规定“违反后怎么办”,真正达到规范和约束行为的目的。

三、科学设计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的主要内容

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一般由名称、正文、审议主体、日期四部分组成。名称一般为《***村村规民约》《***社区社区公约》;正文可采取结构式、条款式、三字语、顺口溜、山歌民歌等各种表述形式,应简洁明了、贴近群众生产生活、易于掌握和遵守;审议主体为***村村民会议、***社区居民会议;日期为实施生效的具体时间。正文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规范日常行为。爱党爱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共同建设和谐美好村、社区等。

(二)维护公共秩序。维护生产秩序,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生活秩序,注意公共卫生,做好垃圾分类,搞好绿化美化;维护社会治安,遵纪守法,不沾“黄赌毒”,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黑恶势力、歪风邪气作斗争等。

(三)保障群众权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妇女儿童等群体正当合法权益等。

(四)调解群众纠纷。坚持自愿平等,遇事多商量、有事好商量,互谅互让,通过人民调解等方式友好解决争端等。

(五)引导民风民俗。弘扬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勤俭持家、邻里守望、团结互助等优良传统,推进移风易俗,抵制封建迷信、陈规陋习,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生活方式等。

(六)严明奖惩措施。提出落实举措和奖惩规定,明确落实奖惩措施的实施主体、监督主体等。

四、严格遵循完善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的基本步骤

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的制订或修订,一般应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一)征集民意。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提出需要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

(二)拟定草案。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组织群众广泛协商,根据群众意见拟定村规民约或社区公约草案,同时听取驻村或社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法律顾问、妇联执委等意见建议。

(三)提请审核。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报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把关。

(四)审议表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审议稿,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讨论,根据讨论意见修订完善后提交会议表决通过。表决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应有一定比例妇女参会。未根据审核意见改正的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不应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表决。

(五)备案公布。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于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后十日内,将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报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备案,经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严格把关后予以公布。各村(社区)可视情将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印刷成便民手册、宣传版本等,一户一册免费发放到村(居)民手中,提高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的知晓率。村规民约、社区公约订立后,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同时,可以针对当地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修订。

五、大力推动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的践行落实

要健全完善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奖惩机制,强化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的遵守和落实。

(一)建立一套制度。要结合各地实际,建立可量化可操作的具体细则,制定和细化符合实际的奖励标准、务实管用的惩戒措施,探索推行“积分制”“红黑榜”等,促进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的遵守和落实。

(二)建立一个组织。探索建立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社区)“两委”成员、人民调解员、村(社区)妇联执委、村(居)民代表和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群众代表等组成的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执行监督委员会,加强对村规民约、社区公约遵守情况的监督,推动落实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奖惩机制。

(三)强化三层监督。要加强对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将完善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工作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经常性工作,纳入村(社区)“两委”班子目标责任考核内容,防止流于形式、成为摆设。要充分发挥村(居)民议事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加强对村规民约、社区公约遵守情况的监督。要落实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居)务公开制度等,定期通报村规民约、社区公约遵守情况,充分保障村(居)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切实加强完善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的组织领导

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指导、严格把关,具体推动落实,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对其上报备案的村规民约、社区公约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加强日常工作进展情况的督查指导。要组织司法助理员、村聘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人员参与具体的修订完善工作,提升修订内容的合法性、可操作性。

民政部门要会同组织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组织、政法、文明办、司法、农业农村、妇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推动工作的合力。要主动靠前指导,总结提炼宣传当地的好经验好做法,树立一批优秀村规民约、社区公约范本,深入做好挖掘、记录、收集、整理工作,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村规民约范文三

为促进东安街道团结社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贯彻实行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根据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社区《村规民约》。

1、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生产、休闲场所等公共设施,未经批准,不私自安装用水用电设施,安全用火用电,提高全社区居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2、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搞好公共卫生,做到人畜分离,垃圾不乱倒,粪土不乱堆,污水不乱流,柴草不乱放,房前屋后不积水,檐沟处处要疏通。

3、遵守交通规则,按道行驶,按位停车,不得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随意停放车辆。

4、维护好社区景观容貌,自觉养路护路,维护道路畅通,不准在街道、主道边搭建违章建筑、堆放废土、乱石、杂物,不乱搭广告牌,不得随意摆放摊点,居民要爱护环境卫生,做好门前三包。

5、居民间团结友爱,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诽谤他人,不造谣惑众,不拨弄是非,不仗势欺人,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6、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不盲目跟风攀比,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不搞宗族派性,反对家族主义,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7、依法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在本社区土地上建房、私自出租或买卖土地,服从城市建房规划、建设用地征用工作,不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本《村规民约》由团结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定并经居民代表会议通过施行,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全体居民有权互相监督执行。

【篇3】全国00条优秀村规民约

为了推进我村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规范村民清洁乡村卫生行为,改善村容村貌,推进“生态乡村”建设,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经全体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社会治安

1.村民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侵占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6.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7.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8.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

9.严禁使用对身体有害的催化剂或化学药剂对茶叶、瓜果、蔬菜等进行杀虫催红催熟;严禁在茶叶制作加工中使用色素、香精、滑石粉等;严禁制作加工或销售地沟油;严禁销售病、毒死牲畜、家禽,或用病、毒死牲畜、家禽制作食品进行销售;严禁打鸟、打猎、电鱼、药鱼。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消防安全

1.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山火发生。

2.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村(寨、屯)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3.加强村寨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4.每季度各屯开展一次消防演练,每年在全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大比武。

5.对村(寨、屯)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6.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三、清洁乡村

1.各屯保洁员须遵守劳动纪律,按时打扫卫生。原则上每天须对村屯公路、巷道、球场、戏台等公共区域进行打扫,对垃圾分类外理、焚烧。值班村干要及时对保洁员当天的卫生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清洁不到位的,要督促保洁员进行清理。

2.村民门前“三包”制度。一是“包卫生”,即房前屋后地面干净整洁,无污水、垃圾、果壳、纸屑等杂物;垃圾实行定点投放。二是“包清运”即要及时清运房前屋后的垃圾堆、土堆、粪堆,确保房前屋后无垃圾杂物等。三是“包秩序”即房前屋后的柴堆、建筑物料要摆放整齐,不得占道;房前屋后的花草树木要加强管护;房前屋后无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等现象。

3.村两委成员要做好示范带头作用,定期在各屯及小学开展清洁乡村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开展清洁乡村工作,定期发动组织组干、队干、积极分子及享受国家相关扶贫政策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开展全村性卫生清洁活动。

4.每月每户缴交垃圾处理费2元,每年24元;单身老人每户每月缴交1元,每年12元(五保户免交);小食店、小卖部、发廊,每间每月缴交5元,每年60元;小企业、加工业,每间每月缴交10元,每年120元。村民缴交的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每季度公示款项用途。

 四、村风民俗

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2.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3.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非法组织和邪教活动。

4.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5.积极开展生态乡村建设,加强生态保护,搞好公共卫生,自觉整治村容村貌,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按照规定堆放处理。

6.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出具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五、邻里关系

1.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2.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

3.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六、婚姻家庭

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2.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3.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4.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5.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公开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或提交司法处理。

【篇4】全国00条优秀村规民约

为保障我社区居民更好的实行村民自治,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从而依法由村民办理自己的事情,创建和谐宜居环境,把我村建设成为美丽宜居新农村,特制订此村规民约,希望广大党员干部及村民群众共同遵守执行。

1、禁止侵占、买卖国家依法征收尚未用完的土地,确需耕种的,必须与相关单位签订协议。并且当国家或集体需要时,必须无偿归还。

2、依法使用宅基地,服从村庄建设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邻里利益。

3、矿产资源和水利资源属于国有,凡我村辖区内所属的矿产和水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为己有或私自开采。

4、“保护公路,人人有责”。自觉遵守交通安全,禁止占用公路晒谷、操办酒席、堆放建筑材料等。

5、村民群众要自觉发扬传统美德,尊老爱幼、孝敬父母、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6、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对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侮辱诽谤他人、辱骂他人不听劝阻,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7、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严禁损害、侵占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破坏公共设施,严禁毒鱼、电鱼、炸鱼。

8、每个村民都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与环保习惯。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凡本村公路沿线及河道,禁止任何人乱扔乱到垃圾,生活垃圾必须入桶或入池。建筑垃圾必须运至垃圾填埋场。

9、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禁止在林区草场等野外用火。因违反规定引发火灾,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利益受损的,需补栽树木和赔偿经济损失;未成年人引发的损失追究监护人责任。

10、禁止无合法手续砍伐及运输林木,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1、严禁村民种毒、吸毒、贩毒,每个村都有权制止、监督和举报。一经发现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2、反对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活动,打击邪教组织。对非法宗教活动的组织者、操纵者、带头人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13、我村村民自觉维护社会稳定。群防群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14、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村规民约、影响村的发展和形象、不参加集体公益事业的,除取消各种评奖和各种救济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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