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南株洲中考高中招生方案

更新时间:2017-03-09 来源:湖南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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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县教育局201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实施方案      局直各高中、各乡镇中学、民办学校:      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2014四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了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学生更加全面发展,促进义务教育更加均衡优质发展,促进普通高中更加多样化、协调性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二、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原则。      (二)考生自愿原则。      (三)择优录取原则。      (四)普职协调原则。      三、组织领导      1、成立株洲县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邓霞云任组长,肖峥嵘、胡伏良、何子平、易佳旺任副组长,彭中辉、唐传伟、张运再、贺向阳、刘林满为成员。      2、各学校相应成立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招生工作。      四、招生范围      1、公办普通高中在县内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任何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以资助学生或其它名义跨区域招生。      2、已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可以不受户籍和地域限制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虽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但未按我局要求整改的民办学校不得招生。      3、职业学校可招收初中毕业生,也可招收社会青年。      五、招生要求      1、全县普高新生计划招收32个班,共计1440人(县内1200人,县外200人),其中五中12个班540人,一中8个班360人,三中6个班270人,潇湘6个班270人(县外招生为主)。      2、全县职高新生计划招收1183人。其中,县职业中专招收800人;明德职校招收383人。      3、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收费生”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限等第、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      4、为鼓励省示范性高中创办自己的特色,学校可自主招收一批艺体特招学生(简称特招生),特招生不能超过招生数总计划的2%,特招生的认定方案必须报县教育局审批。各普通高中可适量招收音、体、美特长生。特招生和特长生的比例由学校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总人数不得超过学校本年度总招生计划数的15%。特招生由各校根据学校实际确定招生计划后再报教育局,由教育局向社会公布。特长生只能在我局已经认定的特长生中录取。      5、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示范普通高中公费招生计划的30%指标分配到各初中学校,具体分为公费指标生和保送生,公费指标生原则上按各校本年度初三报表人数的5.5%(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分配到各初级中学,从公费指标生中择优推荐一定数量的保送生(全县保送生总数按株洲县五中招生计划人数的12%确定)。作为公费指标生中考正考成绩不能出现D等或以下等级。      6、高中学校可以在被帮扶的初中学校提前招收一定数目的应届毕业生。      7、普通高中招生实行指令性计划,并下达学号。任何学校不得突破计划,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将不能取得学籍。      8、为确保职业学校的规模发展,在对各初中生源学校下达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的同时,下达各职业学校和生源学校完成招生的任务要求(详见附件《2014年株洲县职业学校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计划任务分配表》)。 六、录取依据      1、以学生参加2014年全市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招生录取依据,录取学校根据学生志愿按呈现的等第排序进行录取。凡未被示范性高中以公费指标生、保送生身份录取的学生和未被帮扶学校录取的均可参加等第排序法录取。      2、2014届初中毕业生参加的学业考试科目包括政治、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历史七科,2015届初中毕业生参加的学业考试科目为生物、地理二科,均实行闭卷考试。      学业考试成绩以语文、数学、英语、文科综合(政治、历史、地理)、理科综合(物理、化学、生物)5个学科呈现,每个学科按参考总人数,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分别占25%、30%、26%、10%、8%、1%的比例用A、B、C、D、E、F六个等第表示。F等为不合格等第,学生有一科以上(含一科)为F等,不能毕业。      综合素质评价分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审美与表现能力、运动与健康状况5个维度进行。      七、录取办法      1、各个学校录取时实行“综合素质入门、学业成绩取人;学业成绩等第相同、综合素质优秀者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      (1)省示范高中录取对象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不能少于1个A,其中“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均不能为C。其次,学业成绩语文、数学、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5个学科分别为A、B、C、D、E五个等第,比较的先后顺序是:如果出现较差等第或较差等第较多的学生排名靠后。例如:十位学生的学业成绩分别为5A、4A1B、3A1B1C、4A1C、4A1E、4B1C、5B、5C、2B3C、3C2D,那么他们的排列顺序为5A、4A1B、5B、4A1C、3A1B1C、4B1C、2B3C、5C、3C2D、4A1E。      (2)学业成绩要求: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成绩不能出现D(含D)以下等第,市规范化普通高中录取成绩不能出现E(含 E)以下等第。      (3)当出现录取对象学业成绩等第相同时,按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否为招生优惠对象、省市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基础学科(语文、数学、英语)成绩等第、分析评判“综合素质评价档案袋”、查看学生获奖(荣誉)证书的顺序逐项进行比较,择优录取。      学生的获奖(荣誉)证书必须是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批准的各种竞赛获奖证书或者是相关政府部门组织评选的荣誉称号等等,社会机构举办的各种竞赛获奖证书不得作为录取依据。      (4)在以上所有比较方法都不能分别出录取先后顺序的情况下,由招生学校组织相关学生及家长,在县教育局监审股、基础教育股监督下抽签决定最后录取的人选。      2、凡由社会投资人单独投资举办的民办高中学校,除了享受公办高中学校的招生政策外,给予优惠招生政策。一是允许学校提前招生,即民办学校可单独组织报名,并填报由局基教股统一制定的民办高中提前招生审批表,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即认定其招生行为有效。二是填报了民办学校志愿的学生,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其他学校一律不得录取。填报了民办学校志愿未被民办学校录取,则允许其他学校录取。三是填报了公办学校志愿的学生,如学生自愿选择到民办学校就读,可直接与民办学校联系,允许民办学校在计划内录取该学生。四是放宽录取时间。允许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时录取,并在全县公办学校录取结束后,再给予二周时间的补录。      3、外地初中毕业生回株洲就读普通高中的录取办法      在外地市就读初中,2014年回株洲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因考生未参加2013年株洲市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的生物、地理两科测试,文综、理综计分与等第划分办法是:以历史、政治两科考试总分乘以3/2作为文综总分,以物理、化学两科考试总分乘以3/2作为理综总分,参与在籍考生统一划分等第,录取时一视同仁。      未在我市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的外地市学生,要求就读我市普通高中,必须持考试所在地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开出的成绩证明与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到所选择的高中学校申请,高中学校同意后报教育局审批。审批时参考学生考试所在地市处于领先地位的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线,其录取指标占高中学校的招生计划。没有经审批录取的学生不予注册。      八、志愿填报      1、志愿为普高和职高两类,允许跨类填报志愿。各初中学校应合理引导毕业生分流。要继续坚持贯彻“宏观调控、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按照高中阶段普高、职高招生比为1:1的政策性要求填报志愿。我局将把普职招生比、分流比作为对乡镇中学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      2、中职招生以应届初中毕业生为主,也可招收社会青年(往届初中毕业生、应往届高中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退伍军人统称为社会青年)。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中职,由毕业生本人按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自主填写志愿。生源学校要正确引导初中毕业生积极填报我县职业学校志愿。社会青年可持毕业证直接到招生学校报名。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学制一年,免修文化基础课,重点学习专业基本理论和专业技能。在读普高一年级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允许学生被普高录取后改读中职,但被中职录取后不得改读普高。      3、学生可同时填报计划内的3所普高(含民办)志愿和3所职高志愿(含民办)。      4、初中毕业生用统一的《株洲县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志愿表》填报志愿(此表一式两份,在5月24、25日上交一份局基教股),再由学校填写好《株洲县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志愿汇总表》后上交一份到局基教股(按初三毕业会考报名顺序填写)。      5、学生志愿填报后,任何人不得更改。不愿填报志愿的学生,须经家长签字同意并分校造册报基础教育股。      6、学生填报志愿后,各中学要按我局规定的Excel表格式样将有关数据信息录入U盘(一定要按初三毕业会考报名顺序及表格样式要求合并普高、职高志愿的电子信息,一定做到不漏学生,不颠倒顺序),并于5月24、25两天上报局基础教育股。      7、各校代码规定如下:一中为1,职专为2,三中为3,五中为5,潇湘为6,明德为7。 九、普通高中学籍管理      学生通过招生录取、报到、注册后,即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学校在建立学籍档案和学生成长手册的同时,要将该生基本信息和在校各类评价信息全部进入全省电子化管理,建立学籍电子档案。      按省教育厅要求,10月20日前完成普通高中新生注册。注册新生必须是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录取的学生,学校擅自录取的学生,教育局审核时将不予注册。      学生在校期间转学、休学、复学、升级、留级、跳级、退学等要严格按《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湘教发【2009】13号)执行。先办理纸质文档审批手续,再进行学籍电子档案异动处理。      学生转学有明确规定:省示范性普通高中不得接受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学生,市示范性普通高中不得接受一般普通高中学生,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接受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各类技校在籍学生。转学过程中有任意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将无法完成学籍的转移,直接影响高中学生参加各类考试与升学。      十、录取工作      1、县内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工作,在县教育局的统一组织下坚持按学生志愿结合招生计划进行录取。生源学校和招生学校要确保优质生源不外流,确保普、职高招生计划的完成,确保录取的新生到位,确保初中毕业生基本升学。任何学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的招生是无效的,学生不得取得学籍。      2、公办普通高中招收计外生必须严格执行“限等第、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各学校制定计外生招收实施办法于5月30日前报教育局审批,各学校按教育局审批后的实施办法进行招生,违规招收的学生教育局一律不注册。      3、凡按志愿被某校录取的学生,其它学校均不得再上学生家门做工作,承诺所谓的优惠条件将学生招到本校。      4、填报了公办普高学校志愿并被公办普高学校录取的学生,强烈要求到民办普高学校就读,可由学生家长写出书面申请,经教育局审批后招收。      5、职业学校录取在合格初中毕业生中按学生志愿结合招生计划予以录取。      6、凡违规招收的高一新生,一律不予注册。      7、新生录取结束后,各高中阶段学校要积极主动、各初级中学要积极配合做好新生入学工作。      十一、招生优惠对象      1、烈士子女(凭市县民政局证明及烈士证原件);      2、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凭所在军区或所在部队证明和市县民政局的证明);      3、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凭市县公安局和市县民政局的证明);      4、归侨、归侨子女(不含侨眷子女)、华侨子女(凭市县侨办证明);      5、少数民族考生(凭市县民族宗教局证明);      6、株洲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子女(凭市委组织部证明);      7、省、市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8、独生子女和农村两女户的女孩;      9、初中阶段获得科技创新大赛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的(凭获奖荣誉证书或文件)。      以上优惠事项,学生均由学校统一集中在6月11-15日到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审核办理。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十二、招生宣传      1、高中阶段学校可在新闻媒体上宣传,但宣传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宣传稿播发前必须报县教育局审核。      2、切实加强职业教育宣传工作。职业教育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学生个性差异发展的必然要求。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是服务地方经济的核心力量。各基层单位务必须落实好“三个规定”动作:一是开好学校全体教师会和毕业年级班主任座谈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二是在学校显要位置出好一期职业教育宣传专刊,营造氛围,引导舆论;三是毕业班要组织召开好一次以“普职分流教育、就读职业学校同样成才”为主题的班会活动,有效指导初中毕业生选择职业学校就读。      3、县内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宣传由局统一安排。县内公办普通高中一律不进生源校宣传,县内民办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在教育局统一安排下进校宣传,以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4、严禁各初级中学未经县教育局许可接待招生学校进校宣传和咨询。 十三、招生纪律      全面宣传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逐步建立起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招生工作体系。对招生学校及生源学校在组织生源过程中的买卖生源、收送钱物、索取回扣、擅自发布招生广告、违背学生意愿强迫学生填报升学志愿、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和录取学生等行为,对相关当事人及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严肃查处。      1、学校领导要提高认识,要有全局观念,高度重视招生工作。      2、各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状,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奖罚措施。      3、各学校要保证县五中录取的学生到位率达到95%以上。      4、未经教育局同意的县外招生学校和个人,各学校一律不得接待,不得提供生源信息。      5、严禁任何教职工向县外学校提供生源信息;严禁鼓励或变相鼓励学生参加县外的招生培训或考试。      6、县内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能下到初中校进行招生宣传,初中学校均不能接待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宣传。各生源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抵制或拖延经县教育局审核后的县内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宣传资料,违者将追究生源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7、县内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和各职业学校必须在我局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入初中学校进行宣传。严禁接待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有关招生的专题宣传。      8、严禁任何人在招生工作中牟利。严禁招生学校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招生工作。如减免学杂费、降低录取分数线、给学生或家长打红包、请客送礼、给经办人劳务费、赠送纪念品、故意贬低其他学校等。      9、各生源学校要努力确保县内普、职报考志愿达到1:1的政策性要求。教育局将对生源学校完成县内职校招生任务的情况进行统计,设立完成职校招生任务奖,对完成职业学校招生任务的,每个单位奖励1000元。同时,县内职校招生任务完成情况,将作为基层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完成好的予以加分。      10、严禁各招生学校为拉生源将生源学校的学生组织到本校参观或参加联谊活动,或为拉生源组织学生到外地旅游或参加夏令营。严禁职业学校组织未到法定年龄的初中学生寒(暑)假打工。      11、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方式违规录取学生或发放录取通知书,更不准单独组织招生、编班考试。录取必须以我局与招生学校联合发出的录取通知为准。招生学校必须张榜公布录取结果。      12、严禁学校在开学前组织初中毕业生上高中课程。      13、严禁任何学校和任何教师违背学生意愿强迫学生填报升学志愿。      14、严格控制普高招生计划,对超计划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实施“一罚款;二校长戒免谈话;三核减下年度招生计划”的处理。      15、严格实行招生工作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必须如实按时报告招生情况,不得瞒报和漏报,并随时接受教育局的督查。      处罚措施如下:      (1)对严重违规违纪的,按株政发[2002]14号、株办[2003]12号和株教字[2003]23号文件精神严肃查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行政处分,直至解聘。      (2)违背招生政策招收的学生,不注册学籍,不核发毕业证。      (3)核减学校下年度招生计划。      (4)核减学校下年度市级、省级“三好”学生、“优干”指标。      (5)取消单位领导本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十四、本方案解释权在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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