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三【三篇】

更新时间:2023-11-07 来源:考试大纲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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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三

20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七)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税务登记、账薄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

(二)掌握税款征收方式、税款征收措施的有关规定

(三)熟悉税务检查的规定、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熟悉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五)了解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考试要求」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一、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税收征收管理。

海关系统负责有关税种的税收征收管理。

二、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税收征收管理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税收征收管理机关职权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处罚等。

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义务包括: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受理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等义务。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权利包括: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保守秘密;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政策;享有与纳税有关的陈述与申辩,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向法院提起诉讼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义务包括: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设置账簿;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实行的检查等。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特殊规定外,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应按税法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一)设置账簿的范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账簿是指订本式总账、明细账、订本式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经批准,也可以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 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二)对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 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发票管理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开具发票。税法对发票的种类、印制、领购、开具、保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规定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 年。

三、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依照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纳税申报方式包括: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等。

第三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一)查账征收。适合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二)查定征收。适用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三)查验征收。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四)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五)税法规定的其他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缴纳方式主要有: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并代为缴纳;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受托单位根据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等。

二、税款征收措施

(一)核定应纳税额

1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 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 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 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 6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 2 )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 3 )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 4 )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 5 )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二)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2 .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需要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前,也须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纳税担保的具体方式,包括纳税保证、纳税抵押、纳税质押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是指纳税人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或因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以及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七)其他措施

1 .税收优先执行。

( 1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 3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 .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 .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在一定期限内,纳税人多缴的税款予以退还,少缴的税款予以追缴,但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期限的限制,即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4 .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第四节 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进行下列检查:

1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 .经批准,可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五节 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税法对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网点评:和07年考试大纲相比,本章没有变化。

【篇2】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三

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一)

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

「基本要求」

(一) 掌握法、法律和经济法的概念

(二) 掌握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三) 掌握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

(四) 熟悉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五) 了解法的本质、特征、形式和分类、法律体系与经济法律关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和经济法

一、法和法律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二)法的形式和分类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等。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二、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某种法律权利,并规定一定的法律义务。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部分构成。

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件。

处理,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允许人们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的部分,实际上即为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本身。

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在违反本规范时,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按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法律规范可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按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法律规范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二)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主要法律部门:

1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如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2 .民法商法法律部门,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等。

3 .行政法法律部门,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政府采购法、义务教育法、环境保护法等。

4 .经济法法律部门,如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等。5 .社会法法律部门,如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等。

6 .刑法法律部门,如刑法。

7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

三、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 .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如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等。

2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其中,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

3 .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物、精神产品、行为、人身等。

(二)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通常划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根据不同标准,可对法律行为作多种分类,如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等。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四、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市场主体组织关系。是指国家在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管理,以及市场主体在自身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 .市场运行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3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的社会经济关系。

4 .社会保障关系。是指国家在对作为劳动力资源的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

1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个人。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密切联系,不可分离。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物、非物质财富、行为。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仲裁

(一)仲裁适用范围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适用仲裁。

劳动争议的仲裁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其他法律调整,不适用仲裁法。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1 .协议仲裁。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不能达成仲裁协议的,不能适用仲裁方式。

2 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机构

包括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四)仲裁协议

1 .仲裁协议的内容

(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项;

(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五)仲裁裁决

1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 日的除外。

2 .行政复议参加人

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3 .申请行政复议方式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4 .行政复议机关

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称之为行政复议机构。

(三)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 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三、诉讼

(一)诉讼适用范围

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审判制度

1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终结的制度。

(三)诉讼管辖

1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 .地域管辖。各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各级行政区划一致。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

(四)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

1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

2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 年。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五)判决和执行

1 .审理与判决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

2 .执行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在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时,依照法定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130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根据不同的执行对象规定了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及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等执行措施。

第三节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一)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广义的违法包括一般违法和犯罪,狭义的违法仅指犯罪之外的一般违法行为。

法律关系主体作出了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制裁。

二、违法的构成要素

违法行为由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要素组成。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的行政制裁。行政责任可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已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给予行为人以相应的刑事制裁。刑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篇3】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三)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基本要求」

(一)掌握税收实体法构成要素

(二)熟悉税收的概念和特征、税法的概念、税收法律关系

(三)熟悉我国税种分类、我国现行主要税种

(四)了解税收的作用、税收原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税收与税法概述

一、税收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

(二)税收的特征

1 .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凭借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或法规,进行强制征收。

2 .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税收收入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对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

3 .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税率等,征税和纳税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

(三)税收的作用

税收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再分配、稳定经济秩序和维护国家政权等作用。

(四)税收的原则

税收原则包括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

二、税法、税收实体法构成要素和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法

税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而税法则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税收以税法为其依据和保障,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

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具体规定了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税收程序法具体规定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二)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

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法律责任等。其中,最基本的要素包括: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

1 .征税人。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收机关。来源本网

2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义务的单位。

3 .征税对象。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对什么征税。

4 .税目。是指税法中规定应当征税的具体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5 .税率。是指应征税额与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之间的比例,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 1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同一个比例征税的税率。

( 2 )累进税率。是指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累进税率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超倍累进税率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规定,按土地增值额和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的不同,适用超率累进税率。

( 3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

6 .计税依据。

(l)从价计征,是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金额是指课税对象的数量乘以计税价格的数额。

( 2 )从量计征,是以课税对象的重量、体积、数量为计税依据。

7 .纳税环节。是指应缴纳税款的具体环节。来源本网

8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应缴纳税款的期限。

9 .减免税。

(1)税基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和跨期结转等。

(2)税率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包括低税率、零税率等。

(3)税额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等。

10 .法律责任。是指对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人采取的处罚措施。

(三)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体现为国家征税与纳税义务人纳税的利益分配关系,由主体(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构成。

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征税主体,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税收法律关系的纳税主体,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客观对象。如流转税的法律关系客体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来源本网

税收法律关系内容,是指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如纳税主体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依法设置账簿、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等。

第二节 税收制度

一、税种的分类

1 .按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资源税类、财产税类、行为税类。

2 .按管理和使用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3 .按计税依据的不同,可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价格为计税依据,其应纳税额随货物价格的变化而变化的一种税。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体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其征税数额只与征税对象数量等相关而与货物价格无关的一种税。

4 .按税负能否转嫁,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指由纳税义务人直接负担,不易转嫁的一种税。间接税整理是指纳税义务人能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的一种税。来源本网

二、我国现行税种

我国现行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 年3 月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 年1 月1 日起施行,原内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资企业适用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同时废止)、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辆购置税、屠宰税、筵席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关税、船舶吨税、烟叶税等。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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